盐城市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 发布人:ycfy
  • 时间: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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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一、参加生育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职工满足什么条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或职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配偶自生育保险费缴费到账次日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是什么

职工产前检查、流引产、放(取)环、宫腔镜取环等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限额结算,符合规定的住院分娩、输卵管结扎与复通、输精管结扎与复通的医疗费用,发生在三级、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分别按照90%、100%的比例报销,其中目录范围内住院分娩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生育津贴按照什么标准发放?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具体发放标准是:

(一)生育的,办理生育登记证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未办理生育登记证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流引产的,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待遇如何发放?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2025年11月1日后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生育津贴发放按《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执行。

、职工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的条件及标准?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可以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生育时准确登记生育信息,可享受生育保险免申即享服务,无需申报就可以直接收到个人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八、生育无创产前基因检测的结算待遇是什么?

在省内产前诊断机构以及按卫生健康部门规定与产前诊断机构建立合作机制的产前筛查机构发的无创产前基因检测的检测服务和诊断服务纳入医保乙类支付范围,纳入医保支付上限为430元,参保人员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除先行自付部分外,统筹基金分别按80%和70%予以支付。

九、生育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具体政策是什么?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生的人工授精、取卵术、胚胎移植、胚胎培养等13项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的门诊治疗费用,实行门诊按项目纳入医保单独支付。支付额不挤占门诊统筹基金限额,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除先行自付部分外,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统筹基金分别按80%和70%予以支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省内其他34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十、灵活就业人员以及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保障待遇有哪些?

灵活就业人员以及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可以享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医疗费用的保障待遇,待遇享受标准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

十一、城乡居民生育的医疗费用保障待遇有哪些?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照70%的比例报销,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流引产医疗费用按照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未就业配偶、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参照市内标准享受。

、盐城市医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业务联系方式?

您遇到任何生育保险政策经办方面的问题,可以拨打医疗保障服务热线12393,也可以向我市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咨询。

序号

医保经办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1

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盐城市世纪大道19号

0515-80500242

2

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盐都分中心

盐城市世纪大道1188号

0515-81998807

3

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亭湖分中心

盐城市亭湖区希望大道中路18号

0515-68603116

4

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大丰分中心

盐城市大丰区飞达东路100号

0515-82031826

5

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分中心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东路82号

0515-68820212

6

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盐南高新区分中心

盐城市人民南路38号

0515-69935989

7

东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

0515-68000525

8

射阳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射阳县幸福大道16号

0515-82339199

9

建湖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建湖县汇文东路163号

0515-86220553

10

阜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阜宁县阜城镇上海路158号

0515-87386810

11

滨海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滨海县阜东路61号

0515-84198202

12

响水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响水县灌江路市民服务中心

0515-86686816

 

咨询电话:12345     12393

监督电话:88812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