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祝建党100周年 让依法采购入人心 卫健系统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线上学习专题系列活动(二) —— “量化,细化”政府采购评审规则中综合性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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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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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是政府采购一种重要的评审办法,与最低评标价法相比,综合性评审方法遵循量化择优的原则,通过各项指标的量化来选择最优的标的,易于选到性价比较高的标的,而合法、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标准或评审标准又是做好综合评分工作的前提和关键。

 

第二篇 “量化,细化”政府采购评审规则中综合性评审标准

    2021年5月,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根据《办法》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 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进一步明确了采购需求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的情形应该如何处理,指出“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三十四条也规定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也进一步明确,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办法》中量化要求更加严格,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不完全客观的指标尽可能的设定。

对照《办法》的学习理解和评标实践,可把采购需求及与采购需求相关的要素指标分为政策指标、客观指标、量化指标、比较指标,采购需求中的材料、安全、质量标准及商务要求指标,有些可作为客观指标,也可作为比较指标,评审因素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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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办法》第六条规定“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按照客观指标、量化指标及比较指标,技术要求6大要素的指标分类及赋分标准示例如表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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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还规定了风险控制、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内容。

(http://www.ccgp.gov.cn/news/202105/t20210511_1626426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