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惠及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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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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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2015年8月25日在人社部召开的视频会上说,各级人社部门要确保年内完成全面实施大病保险的任务。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我市多个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盐城市市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从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意见》规定,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合规医疗费用。市直、盐都区、亭湖区、市经济开发区、城南新区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为市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
按照个人负担越重补偿越高的原则,《意见》明确规定:对大病保险实行按个人负担分段累进按比例补偿。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补偿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补偿60%;10万元以上,补偿7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还可根据今后大病保险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补偿比例。